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成立于2003年3月(鄂教发[2003]31号),是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由湖北医药学院举办的独立学院,是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教发函[2004]12号)。
一、办学条件
目前,学院自有产权占地面积1268.8亩,校舍建筑面积110974.51平方米,其中自有产权教学行政用房面积达60098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到4715.43万元,能够保证教学的正常开展。现在拥有图书72.41万册,也基本能够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
学院专业设置比较齐全,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保留专科教育。现开设有五年制临床医学、麻醉学、预防医学和四年制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技术、公共事业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制药工程、软件工程12个本科专业。2010年,学院本科专业全部通过了湖北省省教育厅组织的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12年,经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本科专业均获得学士学位评审授权,可授医学学士、理学学士和管理学学士学位。
学院现有教职工408人,专任教师383人,外聘教师133人。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教师218人,占专任教师总数56.92%,中级职称教师122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1.85%;初级职称教师43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11.23%。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人员34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90.60%。近年来,在举办高校的大力支持下,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学院坚持“精干高效、合理配备”的原则,走专兼结合、以专为主之路,大力引进人才,不断扩大师资队伍规模,母体学校委派教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教师的学历、年龄结构更趋合理。
学院现有附属医院--深圳市坪山新区人民医院、临床学院--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并与母体学校共享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随州市中心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等6所附属教学医院。各教学医院管理规范,师资力量雄厚,医疗设备先进,专业教学设备齐全,可满足各专业临床教学需要。同时学院还在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成都等一线城市建有临床实习医院51家,如上海市东方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重庆三军医大附属西南医院等。
二、内部管理
药护学院设立董事会,作为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决议规范、高效。董事会负责药护学院发展方向、办学方针、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学院法人代表、院长、副院长人选与管理体制的确定,对学院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指导。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院长为法人代表。
学院目前按照“高度融合,逐步回归”的决策,积极稳妥推进学院改革。对外履行普通高校法人职责;对内作为湖北医药学院的管理型二级学院,履行相关管理职能。学院现有党委书记1名、院长1名、党委副书记2名(兼)、副院长1名。内设办公室一个科级机构。原内设的资产财务部、教学管理部、招生与就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学生事务部(团委)保留名称(加挂在湖北医药学院相应职能部门),其职能分别融入本部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工作处、人事处、学工处等。学校29个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教学辅助单位,加挂了药护学院名称,使药护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学生党建、安全保卫、国防教育、后勤服务等与学校工作高度融合,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学院顺应改革,认真开展支部整建,成立了11个学院分党委、7个学生党支部和1个教工党支部,负责职工与学生的党员发展与党建工作。目前学校、学院已出台了《关于完善“过渡期”药护学院学生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关于相关职能部门规范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学院改革平稳推进。
三、办学成绩
学院始终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本为本的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健全各项服务机制,稳步推进学院改革。
2010年,学院被评为“全国先进独立学院”;2011年,学院党委被十堰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2011年学生资助中心获得“湖北省生源地贷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12年,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被湖北省高校工委、教育厅授予“2011年度高校两访两创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2年团委被评为“湖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基层单位”称号;2013年,学生事务部荣获“湖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基层单位”称号;2015年,学院荣获“2015中国独立学院50强”称号。2016年,学院在“2016湖北最具影响力民办高校评选”中居第三位,也是唯一入围前十的地市州独立学院。2018年,学院在“武书连2018中国独立学院升学率排行榜”中,位居全国262所独立学院第七。
学院成立以来,不断探索人才培养目标,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素质为本、能力为重”教育理念,致力于培养“品德优良、基础扎实、技能突出、富有特色、勇于创新”应用技能型高等医药卫生人才。构建“国家-省级-学校-学院”四级学生科研体系。仅2018年,立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项目)省级20项。在第一届全国解剖绘图比赛,我院2015级临床专业学生获得全国一等奖。同时,学院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围绕紧密结合“健康中国”和分级诊疗制度、围绕紧密结合鄂西北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围绕紧密结合医药专业特色推进我院创业工作开展。培育出了结合十堰地方产业--房县黄酒的“O醇百乐爽”项目、结合市场需求的“白藜芦醇”和“益母草保健乳垫”项目、结合国家健康产业发展要求的推进分级诊疗及家庭医生签约的“佳医”项目和基于“二胎”政策下育婴保健的“云天使”项目等。2018年,我院12个团队获得创青春·2018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大赛铜奖。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依规录取新生,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及办学方式
第三条 学校名称: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国标代码:13249;在鄂招生代码:C227。学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及培养层次: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教发函[2004]12号)。开设有临床医学、麻醉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制药工程、公共事业管理、信息资源管理、软件工程12个本科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知名校友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改革学校招生体制机制;制定招生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定各专业(类)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聘请具有相当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公众媒体记者、关心本科招生工作的学生家长为社会监督员,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一起,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719-8875333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电话:0719-8891077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邮政编码:442000
学校网址:www.yhgj.hbmu.edu.cn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的1%,坚持“集体议事、共同决策”的原则,根据实际投档情况确定预留计划的使用。
第五章 录取条件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②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工学、理学、医学各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我校工学、理学、医学、管理各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我校软件工程专业不予录取。③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我校工学、理学、医学各专业不建议报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我校医学各专业不建议报考;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校医学各专业不建议报考。
第十二条 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退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因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建议高考外语科目不是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比例。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招办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七条 学校在录取专业安排上,各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非高考改革省份录取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高考改革省份同一专业组内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原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奖助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二种)。
第二十三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完备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其中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及省政府各类奖助学金、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绿色通道”,在校期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新生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办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可以自愿办理大学生健康平安保险全方位助困帮扶措施。
第九章 就业与深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发放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在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落实就业。学校每年举办两场大型校园招聘会,适时举办专场供需见面会,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积极推荐我校毕业生就业。按“双向选择”原则,努力帮助毕业生在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落实就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郑重提示考生和考生家长:我校招生办公室不预测我校在各地的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和考生家长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正式承诺。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最终解释权归属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一、办学条件
目前,学院自有产权占地面积1268.8亩,校舍建筑面积110974.51平方米,其中自有产权教学行政用房面积达60098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到4715.43万元,能够保证教学的正常开展。现在拥有图书72.41万册,也基本能够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
学院专业设置比较齐全,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保留专科教育。现开设有五年制临床医学、麻醉学、预防医学和四年制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技术、公共事业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制药工程、软件工程12个本科专业。2010年,学院本科专业全部通过了湖北省省教育厅组织的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12年,经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本科专业均获得学士学位评审授权,可授医学学士、理学学士和管理学学士学位。
学院现有教职工408人,专任教师383人,外聘教师133人。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教师218人,占专任教师总数56.92%,中级职称教师122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1.85%;初级职称教师43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11.23%。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人员34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90.60%。近年来,在举办高校的大力支持下,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学院坚持“精干高效、合理配备”的原则,走专兼结合、以专为主之路,大力引进人才,不断扩大师资队伍规模,母体学校委派教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教师的学历、年龄结构更趋合理。
学院现有附属医院--深圳市坪山新区人民医院、临床学院--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并与母体学校共享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随州市中心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等6所附属教学医院。各教学医院管理规范,师资力量雄厚,医疗设备先进,专业教学设备齐全,可满足各专业临床教学需要。同时学院还在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成都等一线城市建有临床实习医院51家,如上海市东方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重庆三军医大附属西南医院等。
二、内部管理
药护学院设立董事会,作为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决议规范、高效。董事会负责药护学院发展方向、办学方针、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学院法人代表、院长、副院长人选与管理体制的确定,对学院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指导。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院长为法人代表。
学院目前按照“高度融合,逐步回归”的决策,积极稳妥推进学院改革。对外履行普通高校法人职责;对内作为湖北医药学院的管理型二级学院,履行相关管理职能。学院现有党委书记1名、院长1名、党委副书记2名(兼)、副院长1名。内设办公室一个科级机构。原内设的资产财务部、教学管理部、招生与就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学生事务部(团委)保留名称(加挂在湖北医药学院相应职能部门),其职能分别融入本部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工作处、人事处、学工处等。学校29个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教学辅助单位,加挂了药护学院名称,使药护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学生党建、安全保卫、国防教育、后勤服务等与学校工作高度融合,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学院顺应改革,认真开展支部整建,成立了11个学院分党委、7个学生党支部和1个教工党支部,负责职工与学生的党员发展与党建工作。目前学校、学院已出台了《关于完善“过渡期”药护学院学生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关于相关职能部门规范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学院改革平稳推进。
三、办学成绩
学院始终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本为本的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健全各项服务机制,稳步推进学院改革。
2010年,学院被评为“全国先进独立学院”;2011年,学院党委被十堰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2011年学生资助中心获得“湖北省生源地贷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12年,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被湖北省高校工委、教育厅授予“2011年度高校两访两创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2年团委被评为“湖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基层单位”称号;2013年,学生事务部荣获“湖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基层单位”称号;2015年,学院荣获“2015中国独立学院50强”称号。2016年,学院在“2016湖北最具影响力民办高校评选”中居第三位,也是唯一入围前十的地市州独立学院。2018年,学院在“武书连2018中国独立学院升学率排行榜”中,位居全国262所独立学院第七。
学院成立以来,不断探索人才培养目标,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素质为本、能力为重”教育理念,致力于培养“品德优良、基础扎实、技能突出、富有特色、勇于创新”应用技能型高等医药卫生人才。构建“国家-省级-学校-学院”四级学生科研体系。仅2018年,立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项目)省级20项。在第一届全国解剖绘图比赛,我院2015级临床专业学生获得全国一等奖。同时,学院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围绕紧密结合“健康中国”和分级诊疗制度、围绕紧密结合鄂西北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围绕紧密结合医药专业特色推进我院创业工作开展。培育出了结合十堰地方产业--房县黄酒的“O醇百乐爽”项目、结合市场需求的“白藜芦醇”和“益母草保健乳垫”项目、结合国家健康产业发展要求的推进分级诊疗及家庭医生签约的“佳医”项目和基于“二胎”政策下育婴保健的“云天使”项目等。2018年,我院12个团队获得创青春·2018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大赛铜奖。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依规录取新生,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及办学方式
第三条 学校名称: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国标代码:13249;在鄂招生代码:C227。学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及培养层次: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教发函[2004]12号)。开设有临床医学、麻醉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制药工程、公共事业管理、信息资源管理、软件工程12个本科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知名校友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改革学校招生体制机制;制定招生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定各专业(类)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聘请具有相当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公众媒体记者、关心本科招生工作的学生家长为社会监督员,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一起,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719-8875333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电话:0719-8891077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邮政编码:442000
学校网址:www.yhgj.hbmu.edu.cn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的1%,坚持“集体议事、共同决策”的原则,根据实际投档情况确定预留计划的使用。
第五章 录取条件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②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工学、理学、医学各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我校工学、理学、医学、管理各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我校软件工程专业不予录取。③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我校工学、理学、医学各专业不建议报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我校医学各专业不建议报考;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校医学各专业不建议报考。
第十二条 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退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因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建议高考外语科目不是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比例。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招办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七条 学校在录取专业安排上,各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非高考改革省份录取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高考改革省份同一专业组内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原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奖助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二种)。
第二十三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完备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其中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及省政府各类奖助学金、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绿色通道”,在校期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新生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办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可以自愿办理大学生健康平安保险全方位助困帮扶措施。
第九章 就业与深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发放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在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落实就业。学校每年举办两场大型校园招聘会,适时举办专场供需见面会,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积极推荐我校毕业生就业。按“双向选择”原则,努力帮助毕业生在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落实就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郑重提示考生和考生家长:我校招生办公室不预测我校在各地的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和考生家长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正式承诺。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最终解释权归属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