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73年,1998年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隶属空军装备部,是全军唯一一所国民教育性质的普通高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湖南省卓越高等职业院校、军队定向培养士官定点高校,主要承担为军队培养定向士官,为军队航空装备修理和地方航空产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任务。
学院现有跳马、圭塘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000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固定资产7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88亿元,图书馆藏书73万余册。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航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电子设备维修、航空机械制造、航空服务与管理、基础教育、士官学院、体育工作(教学)部等8个教学院部,开设有飞行器维修技术、飞行器制造技术、飞机电子设备维修、空中乘务等专业22个。有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1个、骨干专业4个、职业教育示范专业点3个、教学资源库3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1个、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1个,省级一流特色专业群、实训基地、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名师空间课堂等建设项目50余个。建有集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航空科普教育于一体的湖南航空馆。
全国首个航空职业教育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航空工程职业教育集团)、全国航空工业飞行器维修技术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航空工业航空文化育人专门指导委员会,湖南省飞机维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南省导弹维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基地、湖南省高职院校“双一流”建设研究基地、湖南省“十四五”教育科学研究重点培育基地,湖南省通用航空协会,空军航空修理系统教育培训中心、从业人员资格考核认证中心等设于学院。
学院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0000余人(其中定向培养士官生5000余人),职业培训年均超过20万人日。现有专任教师近500人,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教师230余人;客座教授39人,企业技术骨干及能工巧匠等兼职教师175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大国工匠1人,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1人,国家级、省级技术能手21人,技能大师13人,省教书育人楷模1人,省芙蓉学者3人、芙蓉教学名师2人,省级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12人,省青年骨干教师26人,“双师型”教师比例达93.13%;空军专家库专家2人,国内访问学者39人;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省级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1个、省级“双师型”名师工作室2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
近年来,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对接产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着力打造军队和航空特色品牌,先后获得“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奖”“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空军装备修理系统先进单位”“空军装备修理系统先进党委”“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湖南省文明标兵校园”“湖南省党建示范高校”、湖南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集体”“湖南省直模范职工之家”等多项荣誉。
雄鹰高飞,逐梦蓝天!面向未来,长沙航院将始终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校训,“匠心铸魂,航空报国”核心价值理念,不忘初心,勇毅前行,大力推进中国特色、世界知名的一流航空高职学院建设,为职教兴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高考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批准校名为“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军队校名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设跳马和圭塘两个校区,跳马校区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圭塘校区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348号,招生办公室设于跳马校区。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2055,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市、区)代码以当地教育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结)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招生、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招生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协调处理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高考政策和省(市、区)各项规定,在学院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开展。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编制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内航空产业、湖南区域经济发展和部队的需求,统筹考虑各省(市、区)生源实际情况、就业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顺序志愿投档的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学院认可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
第十三条 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未完成招生计划,实行征集志愿;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实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或院校调剂(生源省份有院校调剂政策的前提下)后生源仍不足,则从生源省份调出剩余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和录取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完成招生计划后,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按投档成绩分数顺序和专业志愿顺序安排录取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若考生投档分相同(以下简称同分考生)按语、数、英、物理(历史)顺序高分优先录取。即同分考生优先语文分数高的录取,同分考生且语文分数也相同,则优先数学分数高的录取,依此类推。
第十六条 报考定向培养士官须为参加202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未婚,经所在地兵役机关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具体体格检查标准请参考《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七条 “空中乘务”“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专业须先经学院面试合格,具体面试时间及要求见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cavtc.cn/home.htm)。
第十八条 除定向培养士官外,其他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均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开设的所有专业均与航空产业相关,就业岗位均要求无色盲、色弱,建议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不限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除定向培养士官外,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见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二条 定向培养士官入伍后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助学金(4400、3300、2200元/人)、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学院设立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和技能、英语等多项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录取的考生须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报考考生及家长应通过学院官方(本章程和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咨询方式或到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网址:www.cavtc.cn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410124
招生咨询电话:0731-85473610(兼传真)、85473731、85473655、85473660,另招生录取期间启用部分电话将在学院招生网站公布。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5473710 邮箱:cshyjjjcs@163.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院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以学院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政策规定为准。
学院现有跳马、圭塘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000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固定资产7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88亿元,图书馆藏书73万余册。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航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电子设备维修、航空机械制造、航空服务与管理、基础教育、士官学院、体育工作(教学)部等8个教学院部,开设有飞行器维修技术、飞行器制造技术、飞机电子设备维修、空中乘务等专业22个。有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1个、骨干专业4个、职业教育示范专业点3个、教学资源库3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1个、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1个,省级一流特色专业群、实训基地、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名师空间课堂等建设项目50余个。建有集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航空科普教育于一体的湖南航空馆。
全国首个航空职业教育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航空工程职业教育集团)、全国航空工业飞行器维修技术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航空工业航空文化育人专门指导委员会,湖南省飞机维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南省导弹维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基地、湖南省高职院校“双一流”建设研究基地、湖南省“十四五”教育科学研究重点培育基地,湖南省通用航空协会,空军航空修理系统教育培训中心、从业人员资格考核认证中心等设于学院。
学院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0000余人(其中定向培养士官生5000余人),职业培训年均超过20万人日。现有专任教师近500人,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教师230余人;客座教授39人,企业技术骨干及能工巧匠等兼职教师175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大国工匠1人,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1人,国家级、省级技术能手21人,技能大师13人,省教书育人楷模1人,省芙蓉学者3人、芙蓉教学名师2人,省级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12人,省青年骨干教师26人,“双师型”教师比例达93.13%;空军专家库专家2人,国内访问学者39人;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省级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1个、省级“双师型”名师工作室2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
近年来,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对接产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着力打造军队和航空特色品牌,先后获得“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奖”“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空军装备修理系统先进单位”“空军装备修理系统先进党委”“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湖南省文明标兵校园”“湖南省党建示范高校”、湖南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集体”“湖南省直模范职工之家”等多项荣誉。
雄鹰高飞,逐梦蓝天!面向未来,长沙航院将始终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校训,“匠心铸魂,航空报国”核心价值理念,不忘初心,勇毅前行,大力推进中国特色、世界知名的一流航空高职学院建设,为职教兴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高考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批准校名为“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军队校名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设跳马和圭塘两个校区,跳马校区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圭塘校区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348号,招生办公室设于跳马校区。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2055,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市、区)代码以当地教育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结)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招生、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招生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协调处理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高考政策和省(市、区)各项规定,在学院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开展。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编制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内航空产业、湖南区域经济发展和部队的需求,统筹考虑各省(市、区)生源实际情况、就业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顺序志愿投档的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学院认可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
第十三条 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未完成招生计划,实行征集志愿;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实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或院校调剂(生源省份有院校调剂政策的前提下)后生源仍不足,则从生源省份调出剩余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和录取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完成招生计划后,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按投档成绩分数顺序和专业志愿顺序安排录取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若考生投档分相同(以下简称同分考生)按语、数、英、物理(历史)顺序高分优先录取。即同分考生优先语文分数高的录取,同分考生且语文分数也相同,则优先数学分数高的录取,依此类推。
第十六条 报考定向培养士官须为参加202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未婚,经所在地兵役机关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具体体格检查标准请参考《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七条 “空中乘务”“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专业须先经学院面试合格,具体面试时间及要求见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cavtc.cn/home.htm)。
第十八条 除定向培养士官外,其他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均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开设的所有专业均与航空产业相关,就业岗位均要求无色盲、色弱,建议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不限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除定向培养士官外,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见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二条 定向培养士官入伍后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助学金(4400、3300、2200元/人)、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学院设立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和技能、英语等多项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录取的考生须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报考考生及家长应通过学院官方(本章程和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咨询方式或到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网址:www.cavtc.cn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410124
招生咨询电话:0731-85473610(兼传真)、85473731、85473655、85473660,另招生录取期间启用部分电话将在学院招生网站公布。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5473710 邮箱:cshyjjjcs@163.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院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以学院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政策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