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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华联学院
私立华联学院于1990 年创立,是由华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原广东民族学院) 等广州地区部分普通高校的一批离退休教授联合创办。1994 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为全国第一批,广东第一家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同年参加全国高考统一招生。学院在招生资格、贫困学生助学贷款,优秀学生获国家奖学金以及学历等方面,与公办普通高等院校享有同等待遇。毕业生的学历文凭由广东省教育厅监制,统一编号,并实行电子注册。

学院现有在校学生近万人,今年开设38 个专业,并设有专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继续教育学院,学院与华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外贸外语大学等高校合办“相沟通”自考本科学历教育,目前兼读该类本科学历生4880 人。2009 年,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取得了招收外国留学生的资格。2014 年12 月17 日,我院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了广东省私立华联职业培训学院,现已为校内校外近万人次提供各种培训并取得合格技能证书。近10 年来,我院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一直在96% 以上,已为社会培养了60000 多名具有实践动手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私立华联学院办学坚持以德为先,以技能为上的宗旨,坚持贯彻“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教育理念,15年来坚持在全体学生中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共126期,近4万学生参加);坚持践行伟大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学做真人”“教人求真”“教、学、做合一”的教育思想,在学生中广泛开展学陶师陶活动;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现有54个社团,95%以上的学生参与)。通过以上的活动,使学生的身心都得到锻炼,学生德育水平不断提高。

私立华联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名副其实的教授办学、教授治校。学院独特的管理体制由四大系统组成,即决策——董事会;执行——校务委员会;监督——党委、工会;咨询——教授委员会。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经过30年时间打造出来的以来自全国各地,一代接一代的退休教授为骨干,中青年教师为主体,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实践能力和稳定的专兼职双师型的师资队伍400 余人,以为社会培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为己任。

私立华联学院坐落在广州市天河区,公交、地铁、高速全覆盖,交通十分便利。学生宿舍里现代化生活设施一应俱全,学校的面貌焕然一新。学生的兼职、实习、就业等均十分方便,大学三年都在广州市天河区就读。





11121-私立华联学院-2022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私立华联学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私立华联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私立华联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21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合景路99号;邮政编码:5106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私立华联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智能控制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园林技术专业学费 16000元/生·学年;服装设计与工艺、空中乘务、新闻采编与制作、美术类及体育类专业学费 16800元/生·学年;化妆品经营与管理、音乐类专业学费18000元/生·学;舞蹈表演、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校企联合培养模式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19500元/生·学年、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1980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16500元/生·学年;住宿费1300元或15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奖助学金设置符合学院规定条件的优秀学生可申请老校长奖学金、曾近义教授奖、迈克奖学金、毕漪汶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学习优秀奖、优秀干部、工作优秀奖等奖项。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373721、82373759

传 真:020-82373751

电子邮箱:hlu.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l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hlu.edu.cn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张国林

监督电话:020-89167510

传 真:020-82373751

电子邮箱:slhldw1@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私立华联学院授权私立华联学院招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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