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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以原宜春学院高安校区为基础,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4〕12号)批准设立的一所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可追溯到创办于1906年的高安师范传习所;1946年,改为江西省省立高安师范学校;1949年,江西省教育结构调整时更名为江西省高安师范学校;2005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高安师范成建制并入宜春学院,设立宜春学院高安校区;2014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部备案)。

学校隶属宜春市人民政府,占地面积1019亩,建筑面积40.4万平方米,投资规模16.48亿元,办学规模1.2万人-1.5万人。2020年10月4000余名师生进驻新校园,2021年3月学校已完成整体搬迁。

现有全日制大专生10000人左右,教职员工520余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170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187人。近五年,学校教师主持完成省、市级课题100余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出版著作80余部;教师70余人次、学生700余人次参加各类比赛竞赛,荣获一等奖(第一名)80余项、二等奖(第二名)60余项、三等奖(第三名)80余项。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高中起点三年制大专生,面向全省招收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大专生,学校设有学前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舞蹈学院、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9个学院和1个附属小学,开设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早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小学语文教育、小学数学教育、小学英语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商务英语、视觉传达设计、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空中乘务、软件技术、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社会体育、舞蹈表演、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中文、网络规划与优化技术共22个专业。

学校秉承优良的办学传统,依托良好的社会声誉,立足江西,辐射全国,积极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改革开放后,学校曾9次获得“全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誉为“赣中师苑一杆旗”;1997年,被原国家教委确认为全国中师标准化学校;2000年被江西省教育厅列为全省重点办好的13所师范院校之一;2005年,经江西省教育厅评估认定为21所具备培养小学和幼师条件的院校之一;2005年,学校在全省范围率先开展幼教、小教师资的定向培养工作;2019年,再次被评为“全省文明单位”,学前教育学院被评为“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20年,荣获“全省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先进学校”称号,荣获全省“节水型高校”称号,获得10万元省政府就业奖励,留赣就业率在全省60多所同类高校中名列前茅。

学校紧紧围绕“1226”发展主战略,打造幼专品牌。“1”,紧扣一条主线,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等精神。“2”,落实两个责任,即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尤其是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学校高质量、跨越式全面发展重要责任。“2”,实现两个梦想,即力争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实现幼专整体“西迁”梦,梦圆大宜春;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宜春幼专“升本”梦,梦圆大学城。在此基础上,将两个梦想具体细分为西迁教体新区,专升本,办成江西知名、全国有影响的师范本科大学“三步走”战略。“6”,取得六大突破,即思政工作有突破,淳化“三风”(师风、学风、校风)有突破,队伍建设有突破,品牌形象有突破,学校文化有突破,“三个感受”(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有突破。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招生章程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校概要

一、学校全称: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专科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四、学制:三年

五、学校国标代码:14494

六、学校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锦绣大道1699号

邮编:336000

七、主管部门: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2年面向江西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江西省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

第十条: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江西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2022年新生报到须知,最终以宜春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2、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并在本校招生就业网上公布。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

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品德表现和学业成绩,按比例评定“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中职国家奖学金”(6000元/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比例评定国家助学金,采用一档4400元/年、二档3300元/年、三档2200元/年的最新标准。学校根据国家对贫困大学生贴息贷款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提供服务(最高12000元/年)。学校设立特困生补助基金,按在校生人数5%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分别为每学年2000元、1500元、1000元。

第二十二条:所有农村、县镇户籍的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在前三年均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中职阶段的城市户籍学生按10%比例在前三年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在前两年按15%比例享受中职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特困学生补助、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五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习期间还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度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九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电话:0795-3913066 0795-3913088 0795-3913099

第三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公布。

学校网址:http://www.gacyc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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