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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工学院
首钢工学院成立于1978年,前身为北京钢铁学院分院,1994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首钢工学院。建院以来已为首钢和社会培养了1.9余万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学院人才培养的鲜明特色,在各类高校云集的首都北京,学院毕业生就业率连续数年达到99%以上。2014年1月首钢工学院被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社局评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2015年首钢工学院荣获2012—2014年度“首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016年“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学院”在首钢工学院挂牌。2016年“北京市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项目”通过评审验收。

学院位于京西五环路晋元桥西北侧,毗邻首钢体育大厦,占地面积16.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建有实训中心、学生机房、专业教室、实验室、网络中心等现代化教学设施,校园网出口总带宽200Mbps,数字资源量27TB,图书馆藏书35万册;学生公寓、餐厅、400米标准运动场、各种球类运动场地和学生活动中心等办学配套设施完备。

学院现设有管理学院、计算机与媒体艺术学院、护理与学前教育学院、冶金安全环保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基础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共7个二级学院。有信息技术、安全环保、经济管理、智能制造、社会体育、学前教育、护理等31个高职专业;有机电一体化技术、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等12个成人专科学历教育专业。每年面向社会统一招生,招生形式有统一招生、自主招生、单考单招、以及成人考试招生。目前全日制高职在校生2372人,成人专科学历教育在读生1200人,每年为企业培训各级各类人员1万余人次。

2014至2018年,学院获北京市高等院校综合教学成果奖6项、中国冶金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研成果奖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研究课题3项、中钢协微课比赛奖5项、北京市级精品课程1门、北京市精品教材5部。获北京市教师信息化教学大赛奖项15个。在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等竞赛中,学院获得全国一等奖8个、全国二等奖20个、北京市一等奖10个。学院2名教师获得“北京市高校教学名师”荣誉称号,获“北京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4人。

近年来,学院主动适应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及高精尖技术技能人才结构需求的变化,进行专业转型。围绕北京养老护理、学前教育人才紧缺的状况,开设护理、学前教育专业;服务北京冬奥会和冰雪运动的发展,开设社会体育(冰雪运动)专业;适应首都宜居城市建设和首钢产业发展,机电类专业成功转型城市综合服务专业方向;契合中关村石景山园数字娱乐产业,重点发展以虚拟现实、数字媒体产业为特点的数字媒体专业;围绕首都安全运行,全力打造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基地,确定了城市安全生产、健康与护理、社会体育、数字媒体技术、智能制造、学前教育等新的专业类群,服务类专业占比80%以上。

面向未来,学院将根据首都“四个中心”建设和首钢转型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向新产业转型、向多元转型、向高端转型,实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差异化发展。办成立足首钢,面向京西,服务首都,产教深度融合,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努力建设国内一流职业院校。





首钢工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首钢工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首钢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钢工学院是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大学专科;对合格毕业生颁发首钢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6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我校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统筹考虑各招生省份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各省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照顾对象录取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提档,政策性加分不累计,取最高一项,不超过20分。

2.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容为准。

3.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4.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我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

1.报考电气自动化技术、环境工程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2.报考学前教育、护理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不宜报考,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考,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身高1.55米以下或体态不匀称者不宜报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为:学费6000元/学年;住宿费男生750元/学年、女生900元/学年。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学生资助相关政策,学生达到资助政策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明确纳入政策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首钢工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59805803 59805808

招生网址:http://www.sgit.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6号 邮编:100144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首钢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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