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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
汉江师范学院是一所国家举办的全日制省属普通高校,其前身是创立于1904年的湖北郧阳府师范学堂,文脉可追溯到明朝嘉靖年间的郧山书院。1954年建校,1975年开设大专班,1977年为华中师范学院郧阳分院,197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郧阳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3月22日国家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汉江师范学院。

学校位于新兴汽车城湖北省十堰市,近依道教圣地武当山,毗邻华中屋脊神农架和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水库。现有十堰、丹江两个校区,校园占地总面积1094亩。校园内树木葱茏、碧草如茵、环境优雅、景色秀丽,获全国部门造林绿化四百佳单位称号,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校设有教育学院、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艺术学院、体育学院11个学院,37个本科专业,9个专科专业,涵盖文、理、工、教、法、经、管、艺等学科门类,形成了以教师教育专业为基础、非教师教育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学校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4500余人,其中本科生9000多人。目前,学校已有42届毕业生,为鄂西北地区输送了各类“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10万余名专门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学校具有较强的办学实力。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团队。专任教师600多人,高级职称教师236人,硕士及以上教师411人,“双师型”教师226人,国家级、省级各类优秀教师、专家10人。聘有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学校的100余位知名学者、博导为客座教授,常年聘有外籍专家在校任教。馆藏纸质图书近130万册,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目前,学校拥有校内教学实验中心(实训基地)6个,实验(实训)室130个,校外实训基地152个,建有集教学、科研和实习实训于一体的附属示范幼儿园1所。

学校持续提升内涵建设。拥有央财支持重点专业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项目3个,省级本科教学团队4个,省级优秀教学基层组织3个,湖北省“荆楚卓越教师”协同育人计划项目2个,湖北省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项目2个,湖北名师工作室2个。省优秀中青年创新团队建设项目3个,“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16个,省级教学成果奖15项。拥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2门,省级精品课程11门,在线开放课程26门。承担“国培计划”项目38个,湖北省农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14个。学校科研水平不断提升,教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500篇,出版学术专著、教材170部,研究成果获省、市政府奖励109项,获国家、省、市(厅)级立项教科研课题280余项,省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鉴定4项,授权专利20余项。

学校主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在人文社科领域特别是以武当文化、汉水文化为主的地方文化研究中有较大优势和特色。近年来,学校科研工作与南水北调水源地水质保护、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和十堰打造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战略相结合,研究成果丰硕,在推介武当文化、车城十堰、丹江水资源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建有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汉水文化研究基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中心、十堰市科技创新团队(珍稀药用植物繁育创新团队)等研究机构。

学校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建成应用型本科院校总体目标,持续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等师范类专业,建设区域性师资培养、培训基地,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专业的培养力度。学校被评为全国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蝉联七届“湖北省文明单位”,获评首届“湖北省文明校园”;校工会被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外国语学院被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红笔网友俱乐部”被教育部思政司评为首届“全国高校优秀网络栏目”。最近,“湖北省示范思政课教学基地”“湖北省重点网评阵地”落户学校,外国语学院学生党支部和教育学院教工党支部喜获“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学生工作精品项目获得省级重点资助。学校教师荣登“中国好人榜”,入选全国“高校网络教育名师”。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全省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以提升学校本科内涵质量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统筹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服务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着力打造高水平本科院校,实现学校跨越式发展。





汉江师范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汉江师范学院202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汉江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中文全称:汉江师范学院;英文全称: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10518;法人代表:付永昌。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本部位于十堰市城区,设有丹江口校区。校本部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丹江口校区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学府路1号。本科学生在校本部就读,专科学生在丹江口校区就读。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校长任招生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依据湖北省教育厅的高校招生计划投放政策,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湖北省发改委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发。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通过汉江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jc.hjnu.edu.cn/)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官方媒体对外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的体制。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投档规则,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为依据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商务英语)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或日语作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报考本校,按照该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录取规则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同一院校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非高考改革省份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实行梯度(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填报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相关信息(高考分数、志愿、体检、思想品德鉴定等),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结合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志愿因专业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学校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进档考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该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成绩计算办法,依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九条 各生源省份高考分数相同考生的投档排序规则,均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本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捐助等为辅的资助体系,帮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按规定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汉江师范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唯一机构,并出具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电子),不委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

通讯单位: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42000

电话:0719-8846111 8846222

传真:0719-8846116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719-8846011

学校官网网址:http://www.hjn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jc.hj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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