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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学院
武汉商学院是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在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基础上建立的普通本科院校,是湖北省第一批转型发展试点院校,由武汉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畔,校园占地面积1026亩,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学校全日制办学规模一万余人,坚持立足武汉、面向湖北、辐射全国,面向现代服务业,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校设有工商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体育学院·国际马术学院、烹饪与食品工程学院、机电工程与汽车服务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艺术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13个教学学院。

  学校有物流管理、电子商务、酒店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烹饪与营养教育、汽车服务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动画、商务英语、国际商务、软件工程、财务管理、休闲体育、物联网工程、车辆工程、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食品质量与安全、机器人工程、服装与服饰设计、经济与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翻译、审计学、运动康复、商务经济学、体育经济与管理(马术运动与管理方向)、物流管理(中德合作办学)等28个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招生,另有22个专科专业及专业方向招生。率先在全国开办了赛马专业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拥有国家级教改试点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计划、省级重点专业、省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省级重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60项,其中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8项,省级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6项。近年来,21项成果分获省、市教学成果奖,其中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

  学校现有教职员工7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500余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博士学位教师占70.9%,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占32.7%,有享受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津贴专家10人、“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4人、“武汉市学科带头人”24人。

  学校设有武汉旅游研究院、武汉马产业研究院、商业文化研究所、武汉智慧物流与供应链研究中心、武汉流通经济研究中心、中国茶文化与产业研究所等17个科学研究机构,及5个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主办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武汉商学院学报》。2013年以来,先后主持国家和省市级科研项目400余项,出版学术著作50余部,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00余篇。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100余项,研发省、市级地方标准7项,获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30余项。

  学校坚持“与服务经济共进、与行业企业共赢”,高度重视与政府、行业、企业的合作,先后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蔡甸区、神农架林区政府、武汉市商务局、武汉市体育局等政府机构和东方航空、东风汽车集团、达利马业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商集团、中百集团、杭州凯尔达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通动画等200余家国内外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是武汉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武汉市首个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

  学校组织师生成建制地参与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深圳世界大运会、全国“两会”、上海世博会、武汉国际园博会、“汤尤杯”羽毛球赛、金鸡百花电影节等志愿服务工作,受到广泛好评,获得共青团中央颁发的中国青年志愿服务最高奖——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奖。连续十年为中国南极科考提供后勤服务,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海洋局评为“中国极地考察先进集体”。学校建有楚菜博物馆、国际马术馆。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马术及现代五项赛事将由我校承办。

  学校与30余所海外高校或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培养人才。与德国埃森、北黑森大学合作开办了物流管理等3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学校先后培养出国家和省市技术状元、知名企业家、人民大会堂国宴主厨和武汉形象大使等大批优秀人才。近几年,学生在国际国内专业比赛中获得百余项团体与个人冠军。学校招生就业“进出两旺”,本科招生规模年年攀升,报到率达96%以上。毕业生总就业率稳定在94%左右。大力推进学生创新创业,建有大学生创业园,设立创业学院和全省首家本科院校微商学院。

  学校连续被评为“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平安校园”、“武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胜单位”,获评省级文明校园、市级文明单位和“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状”、“武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





武汉商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治考、从严治招,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武汉商学院,英文名称为WUHAN BUSINESS UNIVERSITY,国标代码:11654。

第三条学校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16号。武汉商学院网址:https://www.wbu.edu.cn/。

第四条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普通本科院校,教育教学业务归口湖北省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有高考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主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各招生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我校在各省(区、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实行新高考省份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以各省招办规定为准。在实行平行志愿原则的省份各批次和类别,调档比例按照1:1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各专业间实行“分数优先”的规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生专业。 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投档录取及同分排序规则分别按照当地相关招生文件规定执行。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安排至其它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科专业: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填报有上述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者视为服从上述专业同层次间调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五条 报考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一般应不低于105分(满分以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六条 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本、专科专业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但学校仅以英语作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承认各省(市、区)组织的艺术联考合格成绩及体育专业素质测试合格成绩。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本、专科专业不设男女性别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特殊专业因岗位需要,对身体有如下要求:
食品类专业要求学生无传染性疾病;烹调工艺与营养、西式烹饪工艺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2cm以上,男生身高160cm以上。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要求:1、女生身高要求 162-175cm;男生身高要求 172-185cm;2、身体裸露及四肢处无疤痕及印记,无纹身,无“X”或“O” 型腿;3、形象气质佳,五官端正,体型匀称,体检合格。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收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和复查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特别突出的学生还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学校“院长奖学金”评选。同时,学校还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家庭困难的考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当年7至8月份,考生可以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到当地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咨询电话:027-84791352、84791355,网址:https://zs.wbu.edu.cn/,微信公众号:武汉商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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