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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是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湖北省教育厅批准,由湖北师范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学校位于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校园占地面积1017.3亩,建筑面积33.1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4820万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00万册,电子图书320万册,教学、生活设施完善。学校交通便捷,环境幽雅,教学资源丰富,是求学深造、陶冶情操的理想场所。

学校设有人文学部、经济与管理学部、理工学部、教育与艺术学部、公共基础课部(马克思主义课部)等5个学部,现有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9600余人。开办有32个本科专业和20个专科专业,基本形成“以师范教育类为基础,以电子信息类和现代管理服务类为支撑,文、商、工、管、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教师教育类、电子信息类、现代管理服务类专业群是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群。其中,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和英语专业获批湖北省本科一流专业建设点。

学校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构建了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有教师54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153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275人。近三年学校教师共承担省部级教科研课题7项;市、校级科研课题43项、教科研课题43项;荣获第八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发表学术论文125篇。

学校秉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发展、争创一流”的办学理念,着力构建融知识、能力、素养于一体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本科毕业生考研率、专科生专升本升学率、用人单位满意率在湖北省独立学院中排名前列。据初步统计,我校毕业生先后有60多名同学获得了博士学位。近三年获批国家和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66项,教育协同育人计划项目2项。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校外科技竞赛,我校学生在多项学科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卓有成效,社会服务能力稳步提升。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文素养和身心素质。学校先后获得全国民办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一等奖、湖北省民办高校党建成果特等奖、湖北省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二等奖和三等奖。2018年学校作为湖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运动员村、省运会开幕式演出单位,积极服务湖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被中共黄石市委、市政府授予二等功。

近几年,学校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学校先后被授予“湖北省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基层单位”、“湖北省大学生资助工作先进高校”、湖北省高校“两访两创”活动先进集体、“湖北省大学生征兵工作突出高校”、“黄石市园林式单位”、“黄石市综治优胜单位”等荣誉称号。据艾瑞森中国校友网发布的《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近5年,学校的综合实力和教学质量位居全国同类高校前列,校友会2020年中国独立学院排名第23名,校友会2021年师范类独立学院排名第2名,校友会2021年中国民办大学Ⅱ类排名第18名。

初心如磐,使命在肩,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目前,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正朝着“扎根黄石,融入武汉城市圈,面向湖北,辐射全国,努力建成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大学目标奋进。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湖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英文全称: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 Of Hubei Normal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3256,湖北省招生代码C237。 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法人代表:李咏成。

第五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邮政编码:435109。

第六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四年制本科及三年制专科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审定招生计划,并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英语相关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学生入校后一般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我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类)录取政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可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各招生专业间不设分数级差。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尽量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志愿专业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他志愿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如考生服从调剂,则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2.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外语类专业,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天津、山东、海南、湖北、湖南、福建、河北、广东等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4.天津、山东、海南、湖北、湖南、福建、河北、广东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当年的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我校艺术类专业(美术学、美术教育、音乐学、音乐教育、视觉传达设计)文理兼收,各艺术类专业的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考生所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为主。我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使用该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证)。

2.进档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计算。若综合分相同,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及录取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市、区)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由学校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若地址、收件人或联系电话有变更,请及时与学校招生办联系)。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准确填写录取期间联系电话,并请务必保持电话畅通。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第十八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七章 文凭与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毕业证书;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以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名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凡是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 联系及咨询方式

地 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

邮政编码:435109

咨询电话:0714-5221122,5221133,5221144,5220111(兼传真)

Q Q: 1506907246

招生信息网:http://zsxx.wlxy.hbnu.edu.cn

微信公众号: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招生办

微信小程序: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招生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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