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
学校办学成长历程坚实。哈尔滨剑桥学院位于美丽的冰城哈尔滨,其前身为黑龙江剑桥专修学院,2001~2003年先后与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大学合作设置为独立学院,2004年开办本科专业。2011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更名为哈尔滨剑桥学院。
学校办学条件逐步完善。学校占地面积72.29万m²,建筑面积44.78万m²;全校建有各类实验室(中心)159个,总使用面积15263m²;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22.95万册,电子图书155.65万册,电子期刊53.81册;学校建有校外实践实习基地211个,建有校企协同就业创业创新示范实践基地等国家级示范基地,IEM产教融合中心等校内综合实训基地,建有“华为云大数据”“华中数控机器人”“博众精工智能制造”“思可学前教育”等10余个现代产业学院。
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协调。学校下设10个二级学院、2个教学部,设有27个本科专业,涵盖工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经济学、文学6大学科门类,形成了“以工学、教育学为主,管、艺、经、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布局。其中,学校现有1个黑龙江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学科;会计学学士学位课程通过澳洲会计师公会(CPA)认证,成为中国华北东北地区唯一通过该认证的民办高校。学校面向国家和区域产业需求,构建了“H”型学科专业架构(教育学、工学优先发展,数字化、智能化紧密融合),组建了智能制造、汽车产业、基础教育、现代服务4个专业集群,不断提高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学校现有自有专任教师306人,外聘教师281人。自有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占比83.99%;具备专业(行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的“双师双能型”专业课教师92人,占比30.07%,拥有“俄罗斯自然科学院外籍院士”“发展中国家工程技术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
学校强化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学校成立创新创业学院,构建了“五三式”创新创业创造教育体系。先后获评为“中国双创典型示范高校”“工信部校企协同就业创业创新示范实践基地”“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创新创业分会理事长单位”“中国双创黑龙江省中心常设单位”等。共有6人次分别获得全国高校创业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中国双创典型人物、教育部创新创业50强评审专家、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业导师等荣誉称号。近三年,学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及学科竞赛奖励879项,其中,2021年在第七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黑龙江省民办高校中唯一一项国赛铜奖、省赛金奖。2021年获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立项9项、省级立项42项,校级项目立项170项,国家级项目数量位居黑龙江省民办本科高校首位。学校在2016-2020年度竞赛评估中位于黑龙江省本科高校第19位、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第1位(数据来源于全国高校学生竞赛与教师发展数据平台)。学生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与水平位居省内同类高校前列。
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持续提升。学校强化内涵建设,打造产教融合育人特色,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逐年提升。近三年,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满意度平均为96.1%,毕业生平均薪酬为5068元,超过全国新建本科院校毕业生平均薪酬5.4%。建校以来,学校已向社会输送了3万多名各类人才,培养了以韩国培材大学博士研究生谢兵,自主创业、反哺母校的优秀毕业生张永生、沈妍,教育部大学生创业导师陈奇,全省岗位学雷锋标兵关静雯等为代表的学有所成和干有所成的一批优秀人才。2011年学校被评为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2017年被黑龙江省教育厅授予“高校系统文明校园”称号,2019年被中共黑龙江省委教育工委授予“高校系统文明校园(标兵)”称号,2022年被黑龙江省文明办授予“黑龙江省文明校园”称号。校友会2022中国大学排名榜单中,位列中国民办大学排行榜(Ⅱ类)第9名。学校的改革发展经验被《新华社》《人民网》《中国网》《光明网》《黑龙江网》《黑龙江日报》等媒体报道和转发420余次。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学校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为委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服务处。
第六条 招生与就业服务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
(二)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设计、制做学校年度招生指南。
(三)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与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四)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五)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六)了解全国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七)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以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如遇考生总分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八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限英语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按专业类统一组织基础教学;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学习成绩,选择专业类中的一个专业,进入相应专业学习。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专业课使用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以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在文化课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如遇专业课同分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如再遇文化课成绩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理部门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xx.hcc.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哈尔滨剑桥学院
2022年3月
学校办学条件逐步完善。学校占地面积72.29万m²,建筑面积44.78万m²;全校建有各类实验室(中心)159个,总使用面积15263m²;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22.95万册,电子图书155.65万册,电子期刊53.81册;学校建有校外实践实习基地211个,建有校企协同就业创业创新示范实践基地等国家级示范基地,IEM产教融合中心等校内综合实训基地,建有“华为云大数据”“华中数控机器人”“博众精工智能制造”“思可学前教育”等10余个现代产业学院。
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协调。学校下设10个二级学院、2个教学部,设有27个本科专业,涵盖工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经济学、文学6大学科门类,形成了“以工学、教育学为主,管、艺、经、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布局。其中,学校现有1个黑龙江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学科;会计学学士学位课程通过澳洲会计师公会(CPA)认证,成为中国华北东北地区唯一通过该认证的民办高校。学校面向国家和区域产业需求,构建了“H”型学科专业架构(教育学、工学优先发展,数字化、智能化紧密融合),组建了智能制造、汽车产业、基础教育、现代服务4个专业集群,不断提高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学校现有自有专任教师306人,外聘教师281人。自有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占比83.99%;具备专业(行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的“双师双能型”专业课教师92人,占比30.07%,拥有“俄罗斯自然科学院外籍院士”“发展中国家工程技术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
学校强化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学校成立创新创业学院,构建了“五三式”创新创业创造教育体系。先后获评为“中国双创典型示范高校”“工信部校企协同就业创业创新示范实践基地”“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创新创业分会理事长单位”“中国双创黑龙江省中心常设单位”等。共有6人次分别获得全国高校创业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中国双创典型人物、教育部创新创业50强评审专家、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业导师等荣誉称号。近三年,学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及学科竞赛奖励879项,其中,2021年在第七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黑龙江省民办高校中唯一一项国赛铜奖、省赛金奖。2021年获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立项9项、省级立项42项,校级项目立项170项,国家级项目数量位居黑龙江省民办本科高校首位。学校在2016-2020年度竞赛评估中位于黑龙江省本科高校第19位、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第1位(数据来源于全国高校学生竞赛与教师发展数据平台)。学生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与水平位居省内同类高校前列。
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持续提升。学校强化内涵建设,打造产教融合育人特色,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逐年提升。近三年,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满意度平均为96.1%,毕业生平均薪酬为5068元,超过全国新建本科院校毕业生平均薪酬5.4%。建校以来,学校已向社会输送了3万多名各类人才,培养了以韩国培材大学博士研究生谢兵,自主创业、反哺母校的优秀毕业生张永生、沈妍,教育部大学生创业导师陈奇,全省岗位学雷锋标兵关静雯等为代表的学有所成和干有所成的一批优秀人才。2011年学校被评为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2017年被黑龙江省教育厅授予“高校系统文明校园”称号,2019年被中共黑龙江省委教育工委授予“高校系统文明校园(标兵)”称号,2022年被黑龙江省文明办授予“黑龙江省文明校园”称号。校友会2022中国大学排名榜单中,位列中国民办大学排行榜(Ⅱ类)第9名。学校的改革发展经验被《新华社》《人民网》《中国网》《光明网》《黑龙江网》《黑龙江日报》等媒体报道和转发420余次。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学校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为委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服务处。
第六条 招生与就业服务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
(二)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设计、制做学校年度招生指南。
(三)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与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四)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五)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六)了解全国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七)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以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如遇考生总分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八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限英语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按专业类统一组织基础教学;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学习成绩,选择专业类中的一个专业,进入相应专业学习。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专业课使用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以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在文化课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如遇专业课同分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如再遇文化课成绩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理部门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xx.hcc.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哈尔滨剑桥学院
2022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