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下称“学院”)是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由长江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26个省(市、区)招生。
学院地处春秋战国时期楚国都城、伟大爱国诗人屈原故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北省荆州市,曾是东汉著名政治家、文学家、教育家马融“设帐讲学”之地,也曾是明朝一代名相张居正求学之所;明清两代县学宫、祭孔、乡试、迎状元等重大活动都在此举行;1936年,湖北第四区简易师范学校在这里诞生,在董必武及中共地下党领导下,这里成为湘鄂西根据地红色堡垒,被誉为“湖北抗大”“江南陕公”。校园内的玄宫塘、文庙、棂星门等标志性历史建筑交相辉映,讲述着自古以来中华民族一代一代栋梁的成才故事。
学院举办方长江大学,是湖北省属高校中规模最大、学科门类较全的综合性大学,为湖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高校,也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建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农业农村部共建的高校。学院依托和共享长江大学优质教育资源,设有经济与法学系、教育与心理系、人文与传媒学院、外国语学院、机电与信息工程系、数学与医护系、管理系、建筑与设计系、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系和高职部等11个教学单位,设置42个本科专业、16个专科专业,本科专业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0大学科门类。学院2010年通过湖北省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英语专业和商务英语专业被列为湖北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电子信息工程、市场营销、园林、英语等被列为湖北省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园林被列为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现有全日制在校生8000余人。
近三年来,学院教师主持承担各级各类科(教)研项目87项,其中,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省人文社科课题18项,省教育厅科研计划课题18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4项,省级教学研究课题4项,荆州智库课题10项,院级项目32项。发表学术论文235篇,其中北大核心期刊42篇,被CSSCI收录11篇、被SSCI收录1篇、EI收录1篇、CSCD收录1篇。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6项。主编、参编著作、教材38部。
学院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优质师资队伍和教育管理团队,现有教职工593人,其中专任教师45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211人,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约占84.9%;长江大学长期委派高水平教师来学院承担教学与管理工作,为学院教育教学及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师资保障。
学院建有学术报告厅、艺术设计展厅、专业实验室、图书馆、多媒体教室、校园一卡通信息化平台、标准化学生公寓等完备的教学和生活设施;学生公寓安装了冷暖双制空调、热水洗澡系统、宽带网络;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4000余万元,馆藏纸质图书75万册,并实现了与长江大学图书资源的共享、通借通还。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持“以人为本、学生至上”办学理念,围绕“教学立院、科研兴院,创新强院”办学思路,践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育人理念,已为社会输送了万余名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影响力日益提升。学院荣获教育部首届全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特等奖,第八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二、三等奖,新华网“魅力高校”荣誉称号等。
学院践行“博文明理、日新笃行”院训,注重学生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相结合,注重专业知识学习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形成了具有文理特色的多样化人才培养体系。在学生管理中,坚持统筹推进“五个思政”,构建“三强化、三深入”育人体系,即强化过程管理、强化品牌建设、强化工作研究,深入教室、深入寝室、深入学生心理,形成“泮池五月风‘科技文化节’”“十佳大学生”评选表彰和“国学讲坛”等一批有影响力的特色品牌活动,用真心、真情、真意去关心和帮助学生,全面落实“三全育人”综合改革,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在资助育人中,建立“奖、助、贷、勤、补、减、免”资助困难学生的制度体系,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湖北天蓝地绿”助学金和“松滋园林”奖学金及勤工助学金等多项奖助金,使学生困有所助、优有所奖。在教学改革中,实施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实践教学地位,将实践能力培养和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展双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近三年,学生学科竞赛成绩斐然,600多人次在国家级及省部级各类竞赛中屡获大奖;学生考研录取率逐年上升,园林专业的20名学生参加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考,16名被录取,录取率高达80%;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均约40%,超全国每年约14.3%的司考通过率;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普遍受到用人单位好评。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大力推进国际化教育和校企合作教育。与英国思克莱德大学、韩国江陵原州国立大学、崇实大学、淑名女子大学、加图立关东大学、格拉斯哥加多尼亚大学等高校开展“2+2”“3+1”“4+1”“3+1+1”等多种双学位、本硕连读国际教育;共享长江大学与美国、日本、爱尔兰等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合作高校资源,参加“交换生”“专升本”“双学士学位”“申请就读硕士学位”“暑假大学生带薪实践”等学习、深造和实践。同时,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等各类单位建立校企合作平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师生正朝着实现美丽文理、魅力文理、和谐文理、活力文理的美好愿景,为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国内知名的应用型高校的宏伟目标不懈奋斗!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院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高考”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院全称是长江大学文理学院(Yangtze University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学院国标代码:13246
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27号
邮政编码:434020
学院网址:http://wlxy.yangtzeu.edu.cn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院是经湖北省教育厅同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由长江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
第三章 人才培养、毕业、学位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文理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校友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对学院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为学院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对各类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联系及咨询电话:0716-8068678
第八条 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wlxy.yangtzeu.edu.cn/zsw)或校园网(http://wlxy.yangtze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0716-8068827(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电子邮箱:cdwljjb@163.com。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按照优化学生生源结构、促进专业集群发展的原则,结合学院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同时报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规定预留少量计划。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预留招生计划调至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区、市)。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院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三条 报考学院的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湖北省内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十四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时,学院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认可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加分。
第十五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和确定专业;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考生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确定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投放艺术体育类专业计划的省(区、市),艺术体育类省联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区、市)划定的录取资格线的考生可报考学院相应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艺术类录取原则为: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等专业按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含优录加分)的40%、专业统考成绩的60%之和乘以2,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统考成绩之和排序投档,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体育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原则按高考文化成绩*50%+体育素质测试成绩*75%,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非英语专业新生入学后只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时,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请有关省级招生部门查究。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一学期后,可根据《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满足。艺术类学生、中职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生资助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包括各类集体和单项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院奖、助、勤、贷等资助体系健全,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学院“绿色通道”直接入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师生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2022年4月
学院地处春秋战国时期楚国都城、伟大爱国诗人屈原故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北省荆州市,曾是东汉著名政治家、文学家、教育家马融“设帐讲学”之地,也曾是明朝一代名相张居正求学之所;明清两代县学宫、祭孔、乡试、迎状元等重大活动都在此举行;1936年,湖北第四区简易师范学校在这里诞生,在董必武及中共地下党领导下,这里成为湘鄂西根据地红色堡垒,被誉为“湖北抗大”“江南陕公”。校园内的玄宫塘、文庙、棂星门等标志性历史建筑交相辉映,讲述着自古以来中华民族一代一代栋梁的成才故事。
学院举办方长江大学,是湖北省属高校中规模最大、学科门类较全的综合性大学,为湖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高校,也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建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农业农村部共建的高校。学院依托和共享长江大学优质教育资源,设有经济与法学系、教育与心理系、人文与传媒学院、外国语学院、机电与信息工程系、数学与医护系、管理系、建筑与设计系、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系和高职部等11个教学单位,设置42个本科专业、16个专科专业,本科专业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0大学科门类。学院2010年通过湖北省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英语专业和商务英语专业被列为湖北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电子信息工程、市场营销、园林、英语等被列为湖北省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园林被列为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现有全日制在校生8000余人。
近三年来,学院教师主持承担各级各类科(教)研项目87项,其中,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省人文社科课题18项,省教育厅科研计划课题18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4项,省级教学研究课题4项,荆州智库课题10项,院级项目32项。发表学术论文235篇,其中北大核心期刊42篇,被CSSCI收录11篇、被SSCI收录1篇、EI收录1篇、CSCD收录1篇。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6项。主编、参编著作、教材38部。
学院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优质师资队伍和教育管理团队,现有教职工593人,其中专任教师45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211人,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约占84.9%;长江大学长期委派高水平教师来学院承担教学与管理工作,为学院教育教学及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师资保障。
学院建有学术报告厅、艺术设计展厅、专业实验室、图书馆、多媒体教室、校园一卡通信息化平台、标准化学生公寓等完备的教学和生活设施;学生公寓安装了冷暖双制空调、热水洗澡系统、宽带网络;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4000余万元,馆藏纸质图书75万册,并实现了与长江大学图书资源的共享、通借通还。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持“以人为本、学生至上”办学理念,围绕“教学立院、科研兴院,创新强院”办学思路,践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育人理念,已为社会输送了万余名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影响力日益提升。学院荣获教育部首届全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特等奖,第八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二、三等奖,新华网“魅力高校”荣誉称号等。
学院践行“博文明理、日新笃行”院训,注重学生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相结合,注重专业知识学习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形成了具有文理特色的多样化人才培养体系。在学生管理中,坚持统筹推进“五个思政”,构建“三强化、三深入”育人体系,即强化过程管理、强化品牌建设、强化工作研究,深入教室、深入寝室、深入学生心理,形成“泮池五月风‘科技文化节’”“十佳大学生”评选表彰和“国学讲坛”等一批有影响力的特色品牌活动,用真心、真情、真意去关心和帮助学生,全面落实“三全育人”综合改革,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在资助育人中,建立“奖、助、贷、勤、补、减、免”资助困难学生的制度体系,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湖北天蓝地绿”助学金和“松滋园林”奖学金及勤工助学金等多项奖助金,使学生困有所助、优有所奖。在教学改革中,实施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实践教学地位,将实践能力培养和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展双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近三年,学生学科竞赛成绩斐然,600多人次在国家级及省部级各类竞赛中屡获大奖;学生考研录取率逐年上升,园林专业的20名学生参加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考,16名被录取,录取率高达80%;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均约40%,超全国每年约14.3%的司考通过率;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普遍受到用人单位好评。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大力推进国际化教育和校企合作教育。与英国思克莱德大学、韩国江陵原州国立大学、崇实大学、淑名女子大学、加图立关东大学、格拉斯哥加多尼亚大学等高校开展“2+2”“3+1”“4+1”“3+1+1”等多种双学位、本硕连读国际教育;共享长江大学与美国、日本、爱尔兰等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合作高校资源,参加“交换生”“专升本”“双学士学位”“申请就读硕士学位”“暑假大学生带薪实践”等学习、深造和实践。同时,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等各类单位建立校企合作平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师生正朝着实现美丽文理、魅力文理、和谐文理、活力文理的美好愿景,为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国内知名的应用型高校的宏伟目标不懈奋斗!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院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高考”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院全称是长江大学文理学院(Yangtze University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学院国标代码:13246
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27号
邮政编码:434020
学院网址:http://wlxy.yangtzeu.edu.cn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院是经湖北省教育厅同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由长江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
第三章 人才培养、毕业、学位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文理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校友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对学院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为学院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对各类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联系及咨询电话:0716-8068678
第八条 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wlxy.yangtzeu.edu.cn/zsw)或校园网(http://wlxy.yangtze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0716-8068827(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电子邮箱:cdwljjb@163.com。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按照优化学生生源结构、促进专业集群发展的原则,结合学院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同时报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规定预留少量计划。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预留招生计划调至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区、市)。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院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三条 报考学院的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湖北省内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十四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时,学院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认可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加分。
第十五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和确定专业;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考生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确定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投放艺术体育类专业计划的省(区、市),艺术体育类省联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区、市)划定的录取资格线的考生可报考学院相应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艺术类录取原则为: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等专业按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含优录加分)的40%、专业统考成绩的60%之和乘以2,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统考成绩之和排序投档,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体育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原则按高考文化成绩*50%+体育素质测试成绩*75%,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非英语专业新生入学后只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时,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请有关省级招生部门查究。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一学期后,可根据《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满足。艺术类学生、中职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生资助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包括各类集体和单项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院奖、助、勤、贷等资助体系健全,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学院“绿色通道”直接入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师生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2022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