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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是由湘潭市人民政府主办,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公办医卫类高职院校,办学历史溯源于1915年美国基督教长老会创办的广德高级护士职业学校。学校原名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先后于2001年、2004年由湘潭职工大学、湘潭机电工业中专和湘潭卫生学校合并组建。为发挥原湘潭卫生学校百年医卫办学品牌优势,2015年6月,学校更名为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开始实施转型发展,走特色发展道路。

百年积淀,桃李芬芳,学校为湖南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李岚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曾亲临学校视察,对学校的办学给予了充分肯定。

学校现有河东(校本部)、河西两个校区,设有临床学院、护理学院、医学技术学院、医疗设备与管理学院、医学基础课部、公共课部、思政课部和成人教育培训部等四院四部,开办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卫生信息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技术、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医疗设备应用技术等21个专业(方向),在校学生14000余人,教职工1046人(含直属附属医院)。其中,教授、主任医师34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213人,“双师型”教师200余人。学校还建设有400余人的兼职教师库,聘请客座教授、特聘教授71人。

学校秉承“广德爱众、励能善医”的校训,坚持校院(企)合作、产教融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培养,与大型医院、企业深度融合,立足培养适应医疗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校有临床仿真实训中心等80余个现代化校内实验实训室;有眼视光技术专业、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医学美容技术专业、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等4个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有9所附属医院,即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附属中心医院(湘潭市中心医院)、附属康复医院(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附属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湘潭县医院(湘潭县人民医院)、附属湘乡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附属湘乡二医院(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附属桃江医院(桃江县人民医院)、附属妇幼保健院(湘潭市妇幼保健院)。其中,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是学校直属附属医院、湖南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学校还有空军总医院、南部战区总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等190余家医卫类定点实习就业基地;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学校是教育部、财政部“优质省级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教育部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湖南省基层卫生本土化人才培养基地、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考核(唯一)考点、省高职院校课程思政教学设计与实施培训基地、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先进高校、省级文明卫生单位、省文明高校、省文明校园、省节水型高校、省首批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试点学校、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优秀单位、省优秀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基地、省乡村医生本土化人才培养优秀学校,连续两次成为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重点项目单位。近年来,学校全力实施转型发展,大力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较成功地走出了一条特色发展长效办学新路,正向着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医卫职院奋力迈进。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为12846,湖南省招生代码4369。学校办学地址:校本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邮编:411102;河西校区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54号, 邮编:411100 。

第三条 我校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学制三年,毕业生符合条件者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及各二级学院(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2022年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和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专业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招生工作常设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根据学校的招生工作方案,执行招生政策,完成全校招生工作计划制订;组织、培训招生宣传队伍;整合资源,落实招生计划;做好各种招生宣传资料的设计、印制等工作;加强与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密切联系,及时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反馈信息和提出建议等。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条 2022年学校面向多个省(市、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均以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生源分布在湖南、内蒙古、辽宁、山西、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重庆、四川等13个省份。招生专业及专业方向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美容技术、护理、护理(康复护理方向)、护理(老年护理方向)、护理(口腔护理方向)、助产、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智能医疗装备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医学影像技术、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等21个(含方向)。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将通过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平台和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新高考类别分类录取。

第十条 应用人单位用工需求,为顺利就业,助产专业建议女生报考;所有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但无身高体重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规定设置投档比例。

第十二条 高考成绩达到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严格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实行志愿顺序的省份,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线上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线上考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按照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各专业均无专业加试要求和相关科目成绩特殊要求;考试语种不限,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对省级教育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或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详情将在学校招生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 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 元/年·人)、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 4400 元/年·人、二等助学金 3300 元/年·人、三等助学金 2200 元/年·人)、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1000 元/年·人、二等奖学金 700 元/年·人、三等奖学金 400 元/年·人)。另我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督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督导与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录取期间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及家长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学校设立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电话:0731-58519003。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校本部护理楼105室)

电 话:0731-58519123(含传真) 0731-58519121

手 机:13875261087(马老师) 13875261580(赵老师)

邮 编:411102 邮 箱:517215914@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xtzy.com

招生网址:http://xtywzyzs.bibibi.net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三年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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