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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办学历史可溯源于1902年创办的三江师范学堂,2001年由原南京化工大学与原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合并组建,是首批入选国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高校,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江苏省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江苏省人才强校试点高校、国家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学校、江苏省落实“科技创新改革30条”试点高校。学校秉承“明德、厚学、沉毅、笃行”的校训,以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创业型大学为发展目标,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形成了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鲜明特色。

学校设有11个学部,28个学院,各类学生3.8万余人。拥有国家一级重点学科1个,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1个,江苏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2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一期项目4项、二期项目6项、三期项目6项,“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学科2个,“十四五”江苏省重点学科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9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1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29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20个,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18个,本科专业101个,跨工、理、管、经、文、法、医、艺、教9个学科门类。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我校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获得A等级,材料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获得B+等级,其中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位列全省第一。学校在2021年9月ESI综合排名进入全球前1‰,2022年3月位列中国内地高校第55位,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环境科学与生态学5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其中化学、材料科学2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泰晤士高等教育2022年世界大学排名位列中国内地高校第57位;2022年3月,自然指数排名位列中国内地高校第38位;上海软科2021年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位列中国内地高校第54位。

学校现有教职工3000余人,拥有高级职称人员1500余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3人、中国工程院院士7人、第七届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2人、第八届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1人、国家级人才163人次,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15个,省部级重点高层次人才276人次,省部级重点高层次团队36个。

学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获中共中央表彰的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1个,全国党建工作“标杆院系”“样板支部”数与培育创建数位居省属高校第一,涌现出首批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等先进典型。学校加强“新工科”建设,23个工科专业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或住建部专业评估,进入全球工程教育“第一方阵”。学校注重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建设书院制“2011学院”,与中科院相关院所共建“英才班”。“十一五”以来,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4项、一等奖9项,二等奖17项。现有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和团队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7个、教育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2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7个、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2门、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9门、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2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2门、全国教材建设奖全国优秀教材(高等教育类)1项、国家级精品教材1部、“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8部、首批江苏省研究生优秀教材2部、江苏省课程思政示范专业2个、江苏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7个、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5个、江苏省品牌专业8个、江苏省特色专业10个、江苏省重点专业类12个(涵盖30个专业)、江苏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软件类)试点专业2个、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8个、江苏省课程思政建设示范课程4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41门、江苏省本科优秀培育教材7部、省级重点立项建设教材68部。2006年学校获得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2016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17年获批教育部首批中美青年创客交流中心。多年来学校已经培养出20多位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30多位两院院士、100多位央企和上市公司领导,为社会输送了大批高质量人才。

学校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设有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柔性电子材料与器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生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特种分离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热管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江苏先进生物与化学制造协同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平台7个,省部级研究中心28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9个。“十二五”以来,学校科研项目及成果获各级各类奖励500余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6项、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6项、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获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1项。现有7人荣获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现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6人、“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滚动支持1个。

学校重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主动将创新链对接产业链,推动产学研深入合作。南京工业大学科技园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南京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江苏)基地。学校推进校地融合、产教融合,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了数十家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和产业学院。现有国家级现代产业学院1个,省级重点产业学院2个。学校加强校企合作,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有限公司等央企、行业龙头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十二五”以来,承担了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内的各级各类课题万余项,科技经费近70亿元,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为相关行业、江苏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学校实施全球拓展战略,成为首批通过来华留学认证的22所高校之一;与23个国家和地区的百余所海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中,与英国帝国理工学院、俄罗斯莫斯科国立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等世界著名学府成立了“国家级柔性电子材料与器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教育部柔性电子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柔性电子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入选国家“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与南非约翰内斯堡大学、西班牙萨拉戈萨大学共建“孔子学院”,是“孔子学院奖学金”接收院校;与法国勃艮第大学合作举办控制科学与工程(机器视觉)硕士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爱尔兰都柏林理工大学合作举办机械工程、制药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以及土木工程等4个“3+1”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中机械工程、制药工程项目入选江苏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高水平示范性建设工程项目;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2+2”本科联合培养项目,与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2+2”本科联合培养项目;与英国剑桥大学、英国牛津大学、德国亚琛工业大学、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英国卡迪夫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等知名高校开展学生交流项目;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现有包括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在内的、来自10多个国家的近50名外籍专家和世界各国的学历海外留学生700余人。

展望未来,学校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永恒主题,聚焦高水平大学建设和一流学科创建,固本强源,协同创新,奋力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创业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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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2022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包括普通高考、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艺术类专业、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招生计划等。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业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291,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目前在三个校区办学,其中江浦校区地址为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丁家桥校区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5号,虹桥校区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0号。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的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入选国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的14所高校之一,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工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招生统一使用所在省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按照所在省投档规则予以录取;报考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综合评价的考生参照学校相关招生简章进行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如投放计划未完成,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五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录取)。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同分比较的规则进行排序。如仍相同,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其余省(自治区)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择优录取。录取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等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其中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报考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语言类专业除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

理科类专业5500元/生/学年,

工科类专业5800元/生/学年,

医学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

体育类专业53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6400元/生/学年,

优势学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800-1500元/人/学年(苏财综〔2004〕122号、苏价费〔2006〕185号、苏财综〔2006〕35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按学年预缴学费,学年末结算,毕业时清算,具体按照苏价费〔2006〕319号文件及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及相关退费(如出台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减”多元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开通“绿色通道”,设有各类奖、助学金100余项,保障和激励学生成长成才,详见我校本科学生资助网http://xszz.njtech.edu.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

邮政编码:211816

招生微信公众号:njtechzb

招生咨询电话:025-58139090

招生传真:025-58139090

电子信箱:zhaosheng@njtech.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58139070

招生监督邮箱:jiwei@njtech.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haosheng.njtech.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和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承担招生事宜,请不要相信任何中介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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